頭盔在前,如版主認為不適合放在這區的,麻煩刪文一下,但我並不是在提倡盜版。
說模擬器就是用盜版的傢伙,Google 一下很難嘛?
說模擬器就是用盜版的傢伙,Google 一下很難嘛?
事源在巴哈新聞區看到這單新聞,
下面一堆回覆在說是盜版。
無錯,版規說了「嚴禁在文章及留言內散布及提倡盜版、破解等等相關資源及來源。」
但是模擬器不是在用盜版。
由於這裡是NS版,我盡量找和與任天堂有關的案例。
根據法律先例,在美國、英國等大多數國家開發與使用模擬器是合法的,但根據國家版權法與《伯爾尼公約》,未經授權分發受版權保護的程式碼仍是違法的。
在美國,根據Lewis Galoob Toys與任天堂美國法庭判例,只要是合法擁有遊戲機,提取遊戲機BIOS檔案的行為符合法律中的合理使用。為了減少類似的事件發生,高階級模擬(HLE)方式被更多開發者採用,使模擬器在沒有BIOS檔案的情況下進行模擬操作。
整個事情是,你要使用模擬器時,你擁有其遊戲主機和遊戲就是完全合法。你能夠下載模擬器,但是你要有主機。你可以玩Rom,前題你要有遊戲正版複本。
Galoob has not violated the Copyright Act. Nintendo therefore is not entitled to a temporary or permanent injunction.
RYMER, Circuit Judge, concurring in the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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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oncur in the judgment for reasons stated by the district court, Lewis Galoob Toys, Inc. v. Nintendo of America, Inc., 780 F.Supp. 1283 (N.D.Cal.1991).
美國Lewis Galoob Toys, Inc. v. Nintendo of America, Inc.案例
案件編號:964 F.2d 965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 2001年2月12日 第一章美國案例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pdf中
案件編號:964 F.2d 965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 2001年2月12日 第一章美國案例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pdf中
案例1.13 (三)合理使用之抗辯 是否為合理使用,應符合下列四個要件。和其注解
詳見American Geophysical Union v. Texaco Inc., 802 F.Supp. 1, 14-16 (S.D.N.Y.1992) 案,經60F.3d 913 (2nd Cir.1994) 案予以維持,而於516 U.S. 1005, 116 S.Ct. 592, 133 L.Ed.2d 486 (1995) 案中確定駁回。與其相對的是Lewis Galoob案,使用者仍需購買授權的遊戲卡帶,詳見Lewis GaloobToys, Inc. v. Nintendo of America, Inc., 964 F.2d 965, 970 (9th Cir.1992) 案,經507 U.S. 985, 113S.Ct. 1582, 123 L.Ed.2d 149 (1993) 案確定駁回。另外,與本案有別者是,法院曾認定軟體反組譯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係屬合理使用,因其促進創造性表達。
雖然,台灣並不是「伯爾尼公約」簽署國之一,但是任天堂和Apple JB的案例我不認為對台灣的法院是沒參考價值。
請你們記得,現在離第一世代遊戲主機著作權過期還只剩下13-15年,著作權期限屆滿,著作權喪失,作品進入公有領域。
一堆又一堆的作品在原廠已經消失或不再支援下模擬器是唯一的選擇。
就算任天堂多年來在NES/SNES,的支援電話還能運作也明顯顯示就算是公司還存在也沒力保持機器的生命。你打電話去也只能教你一些保存主機的技巧,他們己經沒有能力維修。
也不是每一家公司會有心,去推出復刻版或重制版之類。
這一刻,如果想合法玩所有舊世代遊戲,去eBay買二手卡帶,再買一個讀卡器回來。配模擬器你就能玩。
OR
等50年著作期到了,就能名正言順玩。
總結,模擬器玩遊戲並沒問題,重點是你的遊戲那裡來、你有沒有正版的副本和著作權年期有沒有到了。